彭德雷、谢迪扬|以制度型开放推进高校国际科技合作的逻辑机理与路径优化

作者:发布时间:2026-02-26浏览次数:10

要:国际科技合作面临百年变局下的新挑战。高校应发挥制度创新优势,更好服务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战略部署。以制度型开放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汇聚全球科技人才、优化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能够有效推进高校国际科技合作,促进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目前我国高校国际科技合作仍存制度障碍,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存在制度阻力,人才国际交流缺乏制度保障,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支撑力量有限。建议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为契机,破除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制度障碍,优化科研人员和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引进来”与“走出去”双向机制,发挥高校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策源功能,助力中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关键词:制度型开放;高校;国际科技合作;人才;国际科技组织

一、引言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科技合作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应对全球性挑战的重要驱动力。《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提出“完善教育对外开放战略策略”,支持高校“积极参与开放科学国际合作”。高校作为国际科技合作的主阵地,肩负整合全球创新资源的时代使命。然而,美国等西方国家无理鼓吹对华“去风险”,人为割裂全球创新网络,致使高校国际科技合作出现从“自由开放”转向“阵营化”的趋势,面临维系和拓展困境。在此背景下,我国推进重要领域的制度型开放能为突破美西方科技封锁、深化高校国际科技合作提供机遇,有力支撑国际大学科计划,促进战略科技力量发展壮大。

制度型开放是指通过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国内外衔接,实现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更广领域高水平开放。制度型开放有利于科研物资、数据、信息等创新要素的自由跨境流动,汇聚全球科技人才,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引进来”与“走出去”,这也正是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的应有之义。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际环境越复杂,我们越要敞开胸怀、打开大门,统筹开放和安全,在开放合作中实现自立自强”。面对国际社会的种种不确定性,国家和高校层面都应把握好制度型开放的政策窗口期,稳步扩大相关制度的开放程度,积极推进高校国际科技合作。

然而,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充分重视制度型开放对国际科技合作的促进作用。实践层面,中国现有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实践大多集中在经贸领域。虽然《关于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的若干意见》已提出教育对外开放和科技创新开放,但仍未实现从战略理念到制度实施的充分转化。理论层面,现有研究围绕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类型、合作方式、功能实现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但是,聚焦相关制度的研究并不多见,以制度型开放推进高校国际科技合作的视角更为鲜少,不利于国家和高校把握制度型开放机遇深化拓展国际科技合作。对此,本研究首先将阐释制度型开放推进高校国际科技合作的逻辑机理,其次揭示制度型开放不足对高校国际科技合作造成的障碍,最后结合域外经验对现有障碍提出相应对策。

二、以制度型开放推进高校国际科技合作的逻辑机理

高校国际科技合作能够推动跨国科技交流、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进文明互鉴与民心相通,是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创新途径。制度型开放促进高校国际科技合作的逻辑机理可归纳为以下几点。(见图1)

 

(一)制度型开放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要求高效配置科技创新资源,需要科研物资、数据、信息等创新要素的跨境流动自由畅通,制度型开放旨在消除相关制度障碍。物资方面,出于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关键、敏感技术扩散、保护公共卫生利益等目标,一国往往会对科研物资的进出口制定监管要求。制度型开放可精简监管范围、优化审批程序,促进科研物资进出口便利化。数据方面,科研数据跨境流动需同时满足国家数据安全和个人基本权利保护两大目标,因此传统的数据跨境流动审查标准往往较严。制度型开放可推动科研数据分级、分类监管,实现数据安全与流动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信息方面,目前各国收集、存储的科研信息格式不一致、路径不统一,导致信息交换成本过高。制度型开放致力于使国内的科研信息管理规则和标准与国际通行做法衔接,打破信息跨境交换的技术瓶颈。当前,广州市已试点开展科研物资跨境自由流动改革,允许纳入正面清单的物资优先办理检疫审批、单证审核和检查手续,并简化税收减免的办理流程。实践表明,这类制度型开放举措确实有效缩短了实验周期,提升了科研成果产出效率,起到了深化国际科技合作的作用。

(二)制度型开放增强高校人才规模效应

强化科研队伍建设是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目标。一方面,要让有志于来华发展的外国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干得好,为此应简化来华签证、居留流程,为外籍科研人员提供配套公共服务。另一方面,要让有意向开拓国际合作的中国人才出得去、回得来、有发展。对此,需完善公派访学、联合培养等机制,支持中国高校的科研人员赴国际一流机构深造,鼓励其在国际组织中发挥关键作用。具体而言,制度型开放增强高校人才规模效应的着力点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通过简化签证申请流程、丰富签证类型、提升口岸服务效率等方式,增强人才出入境的便利化程度。第二,为外国科技人才提供在华长期发展规划。观察发达国家科技合作计划(如欧盟“玛丽·居里行动计划”等)不难发现,其重视科技人才的长期培养布局,强调设计“科技创新人才职业全生命周期”。制度型开放旨在放宽停留居留政策,实现工作居留、永久居留、归化入籍三阶段的衔接,还注重提供子女教育、卫生医疗等生活服务,消除其在科研之外的后顾之忧。第三,助力我国高校的科技人才开拓国际化发展路径,包括优化访问学者等项目的管理机制,支持中国学者在国际学术组织、重要期刊及标准制定机构中发挥作用,完善科研评价、人才认定与回国激励机制,形成全球培养、回国贡献的良性循环。

(三)制度型开放赋能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

平台建设是国际科技合作不可或缺的手段,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包括国际科技组织、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等)的作用不容忽视。例如,西班牙马德里理工大学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约共建马德里理工大学南京创新中心,从西班牙乃至全欧洲引进教授团队,在华孵化技术、成立公司。又如剑桥大学-南京科技创新中心一头对接剑桥大学引入基础研究成果,另一头面向中国高校与相关企业,构建双向沟通渠道。可见,有必要创设利于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入驻、发展的制度环境,利用制度设计聚集世界各地的科技资源、丰富跨国科技合作项目。对此,制度型开放可降低相关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放宽高校和个人研究者加入、组建平台的制度约束,吸引更多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来华设立分支机构,引导更多联合实验室在中国及合作国家落地运行。而且,制度型开放还能够减少本土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赴境外开展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更多促进本土平台“走出去”,增强海外影响力。此外,制度型开放有助于为这类平台提供经济支持,包括放宽资金来源限制、提供融资渠道等。可见,制度型开放能够推动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引进来”与“走出去”,充分促进合作。

三、高校国际科技合作的现有制度障碍

目前,高校国际科技合作的各环节已基本纳入中国法律的调整范围,但现有制度的开放程度不足,需进一步优化完善并衔接高标准国际规则。

(一)高校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存在制度阻力

国际科技合作旨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先进创新要素,使其与本土科技优势重新组合与配置,但中国仍存在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制度阻力。首先面临的问题在于,高校科研物资出入境面临制度障碍。科研设备、样品、试剂等出入境流程繁琐、标准不一致,增加了时间、费用和人力成本。虽然中国已制定部分便利化规则,但适用条件较严格。如《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15条允许以“登记填报信息”的简化方式获得出口凭证,但仅限于出境检修、试验、参加展览会等特殊情形。科研数据跨境流动也存在制度阻力,部分高校科研数据跨境流动仍处于严格保护的“休眠状态”。虽然《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3条允许学术数据简化向境外提供的程序,但在“重要数据”认定等关键问题上,仍缺少科研领域的专门性政策,限制了上述简化规定的效果。此外,信息交换机制缺陷也导致创新要素跨境流动与配置的效率偏低。合作各方存在信息格式不一致、统计口径混淆、接口不开放、系统互操作性差等问题,而且缺少促进信息交换的公共服务机构,难以为境内外高校寻找合作资源提供有力信息支持。

(二)高校科技人才内外交流缺乏制度保障

培养、集聚并向社会输送人才是高校的主要功能,然而现行科技人才流动制度体系的“立改废释”工作滞后,尚难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才流动需求。高校科研人员出入境不顺畅是人才跨境流动的主要障碍,现有政策往往因身份户籍等限制,不能发挥规模化的效果。例如,“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香港雇员、“一签多行”入港政策仅适用于深圳户籍人员等。外籍人员访华时,中国专用于科研文教事项的F字签证,通常仅在30日至90日内有效,访问次数大多为单次或双次,不利于灵活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从人才“引进来”的角度看,海外来华科研人员的身份管理与社会融入制度也需优化。身份管理方面,虽然《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已为技术人才设置绿色通道,但工作居留、永久居留、归化入籍三阶段的制度衔接仍不顺畅。特别是永居评估标准在工作与居住时长、工资水平、推荐单位级别等方面都设置了较高要求,甚至不允许人才随意更换雇主。如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服务指南》第4条规定,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外国人,须连续任职满四年后才能申请永居。此外,教育经历互认的范围有待扩大。虽然中国已与5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学历学位互认协议,但仍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与美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尚未实现互认。社会融入方面存在“重引进、轻保障”现象。虽然《教育法》第69条规定,境外个人在合法进入中国境内高校开展研究、学术交流或任教的,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但该条款缺乏细化规定和配套政策支持。调研显示,在子女教育、电信、邮政、银行、法律援助等各方面,现有制度尚不能为海外人才创造良好的社会融入环境。从人才“走出去”的角度看,中国高校科研人员参与对外科技合作同样面临制度性约束。出境管理方面,科研人员一般需提前数月申报出境计划,且严格限制访问地点数量和天数,导致把握国际交流机会的难度增加。经费方面,高校差旅标准与报销要求较严格,实际操作中常面临国外票据不合规、住宿超标等困难。成果认定方面,现有评价制度对在国际合作中担任协调人、共同通讯作者等角色的贡献认定不足,未能激发科研人员的内在动力。

(三)高校与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协同联动不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前瞻谋划和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参加或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支持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组织同国际对接”,但目前我国高校与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协同联动机制还有待深化。高校引进、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制度瓶颈是首要问题。引进方面,现有制度未明确国际科技组织的范畴,导致与其他境外非政府组织混同,受到《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严格约束。如《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规定,引进国际科技组织或各类国际实验室须得到科技部的同意,并在省级公安机关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临时开展活动必须与中方单位合作,并向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参与方面,《关于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若干规定》自1986年发布以来长期未修订,根据第6条至第9条的审批程序,高校加入国际科技组织需由主管部门会签科技部、外交部后,报国务院审批。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也存在类似问题,根据《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当前采取逐项培育、建设、验收制度,立项后合作机构基本固定,缺乏动态调整机制,导致合作网络难以随科研需求灵活拓展。高校自主发起成立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并推动平台“走出去”也存在制度限制。现有制度偏重大型国际科技组织,对高校自主发起成立的新组织重视不足。如南京市仅对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在南京设立总部、分支机构给予财政奖励,未涵盖境内高校发起的国际科技组织。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同样存在政策偏差,现有“走出去”政策偏向教育部批准立项的实验室,未充分关注高校自主设立的实验室。同时,各类平台开展国际活动的审批手续繁琐,一般要求提前一年一次性申报下一年度举行国际活动的计划,而且相当一部分国际活动的审批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据统计,现有绝大多数国内设立的国际科技组织,其举办的国际会议只在国内举行,境外个人会员数量仅达设立国际组织的最低比例,且缺乏代表性与广泛性。此外,经济支持制度也有待完善。高校与国际科技组织、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合作难获财政支持,亚投行、“丝路基金”金融支持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也不足,跨境资金使用还存在外汇管理等限制。而且部分平台由于被认定为境外法人事业单位、非科研机构,无法享受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科研设备跨境使用和接受捐赠免税等优惠政策。

四、以制度型开放推进高校国际科技合作的路径优化

我国需以制度型开放为核心路径,系统构建与国际高标准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持续提升我国高校参与全球科技发展的广度与深度,推动教育对外开放战略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迈进。

(一)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促进高校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创新要素的自由跨境流动能为高校国际科技合作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我国目前已启动相关制度的便利化改革,但仍需围绕高校科研完善制度设计。

科研物资方面,有必要减少其跨境流动的制度障碍以提升出入境效率。近期,美国取消向澳大利亚、英国等盟友国家出口特定科研物资的许可证要求,力图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伙伴关系。我国可采取类似做法,根据高校现有国际科技合作基础,选择若干安全程度高、合作潜力大的国家和区域作为中国深化国际科技合作的战略伙伴,为其设置科研物资出入境的绿色通道制度。如可将“与科技战略合作伙伴国家及其境内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增设为享受简化程序的条件之一。在高校证明科研物资进出口是出于战略伙伴间的国际科技合作需要后,允许高校以“登记填报信息”等简化方式获取出入境凭证,以减少合作各方在出入境程序上消耗的科研成本。

科研数据方面,建议完善高校科研数据跨境流动和共享的监管细则。可对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DEPA”)第4章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在实现合作各方科研数据无障碍传输的同时,注重保护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现行《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允许高校在不涉及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情形下,以简化程序向境外提供科研数据。但是何种数据是科研领域的“重要数据”,现有规则尚未明确。根据《数据安全法》第21条提出的“制定重要数据目录”的要求,建议科技部联合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明确科研领域重要数据的定义、范畴和认定标准,以此促进上述简化规定的落地实施。此外,国内高校还可联合科研组织进一步明确向境外提供科研数据的简化程序,制定并发布简化程序指引、操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当然,也要防范某些国际期刊以文章发表为由不正当获取我国重要的原始科研数据,对于此类期刊可以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予以提醒。

科研信息方面,需优化高校国际科技合作的信息交换机制,注重衔接合作各方的信息标准。对此,美国已发布《关键和新兴技术国家标准战略》《外国合作伙伴标准指南》等文件,要求与合作伙伴共建信息传输与共享的国际标准体系。美欧贸易和技术理事会继而启动“战略标准化信息机制”,旨在衔接大西洋两岸的信息标准。DEPA也提出数据监管互认机制,要求各缔约方促进不同信息保护体制之间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我国可借鉴上述做法,推动扩大信息交换的标准衔接范围。如率先探索与港澳地区等重点高校达成信息标准衔接的合作协议。此外,还可借鉴《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第21章(合作与能力建设)设置联络点的规定,将特定政府部门设为国际科技合作的联络点,试点多语种发布项目计划,促进各国高校传递、共享、高效利用合作动态与前沿信息。目前,部分高校已采纳创新要素跨境流动便利化制度,(见表1)未来可予以推广。

 

(二)“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优化高校人才交流制度保障

“世界科技强国必须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制度型开放有助于减少科技人才交流的制度障碍,是人才制度的改革引擎。

优化科研人员的出入境制度是保障高校科技人才交流的首要举措。发达国家通常允许文化教育访问类签证的持有者在较长期间内多次入境,如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22编,教师、研究员允许申请36个月,赴美受训者允许申请24个月,且无须提前确定入境次数与时间安排,更契合国际科技合作的探索性。在CPTPP商务人员临时入境规则下,大部分成员方也已承诺允许受雇、受邀或独立专家在境内临时停留较长时间。如越南承诺的专家临时停留期间长达3年,日本承诺的期间长达5年,还可按需延长。因此,建议我国批准高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研究人员获得3年以上的入境许可,并放宽多次入境的审查要求,根据科研需要,灵活调整来华次数和时间。此外,建议简化涉及国际科技合作的因公赴外签证程序,拓宽地区性出入境便利化政策的适用范围。如允许参加香港高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研究人员享受“一签多行”入港政策,取消户籍地等限制。我国近期增设面向外国青年科技人才的K字签证,在入境次数、有效期、停留期方面给予优待,且免除了国内单位聘用或邀请的要求。未来可进一步放宽K字签证申请人的年龄与学科限制,为更大范围的科技人才提供出入境便利。

在完善出入境制度的基础上,从人才“引进来”的角度,还需健全海外人才身份管理和社会融入制度。身份管理方面,美国《移民与国籍法》(2012年)允许J类签证持有者豁免回国籍国服务两年的义务,直接申请H1b(临时工作)签证,还可转为EB-1(杰出人才)绿卡或NIW(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人才)绿卡,论文、专利、专业协会会员证等都可构成佐证材料。建议中国适当放宽永久居留的评估标准,建立多元化的评价指标体系,着重强调论文、专利、科技成果转化等更具专业性的指标,在工作单位变更等方面给予更大的灵活性。此外,可衔接CPTPP中教育经历互认的规定,允许以境外文凭、成果等申请永居或入籍。目前,商务部和科技部已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紧缺人才建立绿色职称评审通道,允许将海外经历和成果等作为评定依据,未来可推广至其他高校。社会融入方面,建议将高校、合作项目负责人以及居住地所在社区的意见,设置为移民签证审批时的重要考察内容,以此提升科研人员融入中国社会的积极性,促使其与高校等各类中方组织加强联系与互动。还可制定海外人才移民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促进子女教育、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类似的国际实践,例如,根据纽约州法律设立的“纽约州新美国人办公室”,旨在为海外人才提供语言教育、法律顾问等社会服务。北京中关村通过给予人才家属永居身份,为其子女在中国接受教育提供便利。未来,可将此类有益政策推广适用于其他高校集聚区。

从人才“走出去”的角度,国家需要为高校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合作提供制度支持。出境管理方面,可借鉴日本学术振兴会、德国洪堡学会的分类管理机制,为有深厚合作基础的项目以及重大、急需项目,建设快速审批通道,还可探索建立战略科学家、高层次科研人员“白名单”制度。例如,对入选院士、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的高层次人才,赋予其在合作周期内自主安排国际学术行程的权限。经费支持方面,建议完善相关条款,允许在报销环节采用国际通行的差旅标准和支付凭证,认可合作方的本土票据、主办方确认函等多元凭证。评价激励方面,各高校可在《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框架下,探索制定国际科技合作的成果认定与激励办法,尝试将以下贡献纳入绩效评估:牵头组织或深度参与重大国际科研计划;在重要国际学术组织担任一定级别的职务;牵头组建国际联合研究机构;在高水平国际合著作品中发挥重要作用等。通过制度型开放破除制约中国高校科研人员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障碍,不仅能够激发中国学者的全球合作积极性,也将为世界科技发展贡献更多中国智慧。

(三)促进境内外平台联动,支持高校融入全球科研网络

加强与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协同联动,有助于高校拓展、深化跨境科研工作。面对平台“引进来”“走出去”与经济支持等方面的制度障碍,可参考域外经验,通过进一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加以改善。

对此,建议为高校引进、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进行制度“松绑”。进一步明确各类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法律定义和认定标准,实现与其他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清晰界分。一方面,可简化引进程序,设立“一站式”登记服务点。另一方面,可放宽对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开展活动的监管规则,例如简化使用境外资金的审核程序等。在参与问题上,建议完善《关于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若干规定》,简化单位及科研人员个人加入国际科技组织的审批程序,增设联合实验室合作机构的动态准入与退出评估机制,允许在既定合作框架内按程序增补或调整合作伙伴。此外,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域外部分国家设置了特定类型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如美国法律规定国际科技组织需要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其与外国政府的关系、收支情况等。建议我国也采取类似做法,对在境内开展活动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增设定期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公众监督与安全保障。

制度型开放不仅旨在为高校引进、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提供制度便利,还致力于通过制度设计,支持高校发起成立的平台“走出去”。一方面,建议简化设立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开展海外活动、吸收外籍会员的审批程序。如可根据需要适当缩短提前申报的期限,或者增加每年申报的频次。高校自主设立的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也需要适当的“走出去”政策支持,可为其提供外国法律咨询、合作伙伴对接及小额启动经费等服务。另一方面,建议制定促进本土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扩大海外影响力的支持性政策。例如,纽约州《非营利法人法》(Not-for-ProfitCorporationLaw)设置了促进国际科技组织开展跨州或跨国活动的条款。《北京市科技创新国际化提升行动计划(2024—2027年)》也提出“国际科技合作网络拓展行动”,鼓励在京发起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在“一带一路”沿线设点布局。建议在我国其他地区推广此类政策,倡导高校发起设立本土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后,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下的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技术转移等项目,优化海外布局、提升海外影响力。

此外,国家还需加强对高校加入、设立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经济支持。资金方面,建议适当强化对这类平台的财政支持。域外经验表明,分摊会费等资金支持方式,有助于加强本国在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中的话语权,促使其在议程设置和开展项目的选择上倾向于本国偏好和价值观。美国《联合国参与法》(UnitedNationsParticipationAct)等法律规定以直接捐赠的方式提升其在平台中的影响力。根据美国国务院发布的《美国对国际组织的捐款》报告,美国政府在2023年向几十家科技类国际组织发起捐款,其中向国际科学技术中心捐款1.3千万美元,向国际电信联盟捐款1.1千万美元。建议我国制定类似制度,鼓励高校以缴纳会费等方式,加强其在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内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还可在重点领域设立专项资助基金,并引入相关领域科技领军型企业共同投入,撬动地方科技计划做好配套支持,促使各类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更多考虑中国高校的科技发展规划。此外,建议制定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高校联合金融机构,设置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活动基金。同时对标CPTPP的支付便利化规定,尽可能消除科研资金出入境延迟。税收方面,可拓宽相关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明确各类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法律定义与认定标准,保障境内外符合条件的平台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总之,要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国际科技合作,构建开放创新生态,主动设计和牵头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

五、结语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要靠科技现代化作支撑。”当前,教育、科技、人才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基础,中国要用好国际国内两种科技资源,深度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正如《国际科技合作倡议》所言:“人类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国际合作和开放共享”。在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浪潮下,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应秉持“科技无国界、惠及全人类”的理念,肩负起推进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稳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重任。参考域外制度经验、对标CPTPP、DEPA等高标准国际规则,能够有效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汇聚海外科技人才,释放科研团队和国际科技组织的能动性,为深化高校国际科技合作提供新的契机。可见,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增强科技政策的弹性与包容性,有利于高校更好整合全球创新资源,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以优质创新成果为解决全球性问题贡献中国力量。未来,中国应更加重视高校国际科技合作的制度型开放,进一步完善创新要素跨境流动便利化、人才国际交流保障以及各类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支持性制度,优化高校国际科技合作的制度环境,与合作伙伴携手共建全球科技共同体。

彭德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谢迪扬,通讯作者,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来源:《中国高教研究》